公司应届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奖励办法(暂行)

日期:2009-08-08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鼓励我司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计划内非定向应届毕业研究生,计划外自筹经费应届毕业研究生在毕业时主动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均在奖励范围之内(参加“大员工志愿服务西部”项目的毕业生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三条 对公司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奖励依据以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准。

第四条 学校将设立公司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评定、奖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常设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专科生办公室设在员工处,研究生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处。

第五条 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范围包括:
基层是指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和城市的社区。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规定地区。

第六条 奖励办法及政策支持
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其中一次性奖励研究生30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500元。
到艰苦边远地区从事艰苦行业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其中一次性奖励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专科生1000元。
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借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帮其办理延期还贷手续;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服务达到三年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服务达到两年以上的毕业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两年。

第七条 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学校将在其毕业时撤消处分。

第八条 受表彰的毕业生在两年内要求改派的,学校有权要求改派毕业生退回荣誉证书及奖金(视改派员工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