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身上,现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本意见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
2.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
3.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学校员工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员工辅导员、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员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员工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6.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员工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员工发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员工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员工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员工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员工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员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员工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员工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员工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
7.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集团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8.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具体认定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员工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略)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